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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大屏幕单位: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凡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在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银行、医院及户外公共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均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广电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在上述公共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新闻、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违反规定者,市文广局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市文广局自今年7月21日起已经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北京奥运会期间将重点加强市场巡查和监测,凡发现大屏幕违法播出行为将予以严厉查处。
特此通告
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