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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商业性活动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的审批
发布日期:2007-12-18 作者:

一、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四、所需材料:申请单位应向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项目名称及目的;拍摄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注:上述材料请用A4纸,如提供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五、许可流程图:

申报材料齐全情况下,窗口受理、登记--》现场察看、审核,业务处室签署意见(3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审批,核发批准文件(1个工作日)

六、相关表格下载:无

七、办理地址(电话):

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区三区办证大厅二楼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联系电话:(0551)3538830、3538831、3537053

八、监督电话:0551—353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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