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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读
发布日期:2005-12-6 作者:

    《合肥市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已颁布,本《办法》从合肥实际出发,主要解决了“出版物市场监管职责”、“无证(照)经营出版物查处职责”、“流动摊点经营出版物查处职责”、对“为无证(照)、非法经营出版物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设定了责任”等突出问题。

    一、《办法》第三条是确定出版物市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合肥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出版物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丰、肥东、肥西三县的新闻出版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许可、出租业务的备案工作,并对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包河、瑶海、庐阳、蜀山四个城区的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许可、出租业务的备案工作,并对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市新闻出版局依法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和合肥政务文化新区的相关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相关管理机构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负责对各自区域内出版物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办法》第十三条是明确有关部门对无证(照)经营出版物行为的查处职责。

    “在固定场所无证(照)经营出版物的”是指以固定门面房作为经营场所,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按照国务院370号令《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对随意流动和摆摊设点无证(照)经营出版物的……”是指街头既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而非法销售出版物的游商、摊贩。鉴于《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中已明确由新成立的合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对流动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所以本《办法》规定对随意流动和摆摊设点无证(照)经营出版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三、《办法》第十四条是对为无证(照)经营出版物或经营非法出版物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设定了连带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一些市场开办者,为出版物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和运输等条件,必须查验出版物经营者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明知或应知属于无《出版物经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仍为其提供条件,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查处,最高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对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淫秽、色情等非法出版物经营,仍为其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查处,最高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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